被执行人毛吉尧,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余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梁龙荣申请执行毛吉尧同居析产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毛吉尧支付梁龙荣分割款15533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毛吉尧的财产信息,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2015年8月1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余法民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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