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黎仕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7日受理了樊树学申请执行黎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黎仕全偿还樊树学借款本金582 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4 900元。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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