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修伟,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田维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陈定义,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金声碧、张修伟申请执行田维勇、陈定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维勇赔还给金声碧、张修伟借款本金58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由陈定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每月提取陈定义的工资收入2500元用以偿还借款,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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