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再家,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蒋祖仙申请执行杨再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再家偿还给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其房屋已被本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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