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向奎与国青、张军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5
申请执行人龚向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国青,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龚向奎申请执行国青、张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国青赔偿龚向奎3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合计37150元,由张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裁定每月提取张军的工资收入用以还借款,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