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龙长跃,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忠碧申请执行龙长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龙长跃偿赔偿给王忠碧损失30000元,并承担受理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忠碧与被执行人龙长跃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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