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毛成元,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刘玉国申请执行毛成元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毛成元支付申请人刘玉国欠款31 330。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刘玉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1013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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