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刚与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5
申请执行人陈刚,贵州省习水县人。

被执行人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乌江北路悦欣苑小区门面。

负责人:罗应珍,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徐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汇川区法院委托执行的陈刚申请执行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徐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赔偿申请人陈刚损失18 636.72元,由徐林赔偿申请人陈刚损失43 485.69元。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徐林正在服刑期间,遵义市骏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余庆分公司已经没有经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汇民初字第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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