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黄启付,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88号调解书,受理了张琴申请执行黄启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黄启付偿还借款60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申请人张琴与被执行人黄启付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张琴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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