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蒋昌洪,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黄先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曾小龙申请执行蒋昌洪、黄先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蒋昌洪、黄先群于2015年3月13日前共同偿还原告曾小龙借款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蒋昌洪、黄先群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人履行了10000元执行款,2015年7月9日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蒋昌洪、黄先群的存款信息,但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为由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3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田应福
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