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田景禄,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陶云芬,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伍明锋申请执行田景禄、陶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田景禄、陶云芬支付给申请人伍明锋借款650000元及利息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田景禄在石阡县经诉讼获得的3套房屋进行了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0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