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肖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王道福,男 ,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黄湣惠,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永合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道福、黄湣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王道福、黄湣惠偿还原告余庆县永合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 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 0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湣惠购买了余庆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售的房屋一套,现由于被执行人王道福、黄湣惠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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