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徐再祥申请执行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张华偿还徐再祥借款本金157 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 459.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余法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到期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随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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