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毛进,贵州省遵义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汇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薛华申请执行毛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毛进偿还薛华借款58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4 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进除位于余庆县松烟镇阳光水岸的一宗土地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汇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毛进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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