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潘明祥,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何强,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胜群申请执行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何强偿还王胜群借款本金90 000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1日起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小额信用贷款利率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支付迟延履行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 0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 〇 一 五 年 七月 六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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