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
委托代理人谢光禄。
被执行人方志远,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方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方志远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 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方志远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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