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杨再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杜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某某申请执行杜某某离婚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杜某某支付申请人杨某某189 0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 73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杜某某外出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