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毛国礼、毛碧勇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朝军,男,系该联职工。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男,系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毛国礼,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毛碧勇,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毛国礼、毛碧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毛国礼、毛碧勇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9 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7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划了毛国礼的银行存款15 38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毛国礼、毛碧勇均外出无法联系,且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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