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德先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

委托代理人谢光禄。

被执行人刘德先(又名刘德仙),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德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刘德先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8 442.1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德先年岁已高,独自生活,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刘德先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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