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应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余法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仕碧申请执行陈应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陈应国偿还张仕碧借款15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7.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余法民初字第6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 〇 一 五 年 七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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