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道伦,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
委托代理人谢光禄。
被执行人费永发,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费永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由被执行人费永发偿还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 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费永发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余法民初字第9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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