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周永久,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昌华申请执行周永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周永久偿还余昌华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无法联系,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恢复该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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