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泥土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光炎,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余庆县小腮镇中关村。

委托代理人吴德斌,男,福建省福清市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贵阳市金阳新区世纪金源 中心商务A座22楼。

委托代理人李兴刚,男,贵州省贵阳市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告四川省圣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原告余庆县闽余建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43 32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 〇 一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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