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成与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杨秀成,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国刚,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代小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秀成申请执行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国刚、代小容偿还给杨秀成借款585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外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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