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子营社区。
法定代表人彭顺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杨光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毛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安如亮,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助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毛华、安如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杨光明偿还余庆县助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 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 900元;毛华、安如亮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助盛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光明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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