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正桃,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国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代小容,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吕德明、张正桃申请执行张国刚、代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国刚、代小容偿还给吕德明、张正桃借款3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已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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