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田兴亮,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田菲,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程天虎,贵州省道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秀群、田兴亮申请执行程天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程天虎赔偿杨秀群、田兴亮损失1 324.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4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遵市法民一终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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