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余庆县沙坝煤矿。
住所地:余庆县龙溪镇。
法定代表人万前刚,男,该矿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文梅申请执行余庆县沙坝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余庆县沙坝煤矿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申请人借款本金1720000元及逾期利息(大约20万元),承担受理费2028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申请费30元、申请费19600元,合计19603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余庆县沙坝煤矿现正在被收购整合期间,至今已暂停经营近两年,本院已于2015年5月28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采矿许可证,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友堂
审判员 朱义军
审判员 胡 越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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