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发全,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秀江申请执行李发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李发全支付杨秀江货款27 868.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4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发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居明
二0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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