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车庆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石鹏鄢申请执行车庆国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是:由被执行人车庆国偿还申请人石鹏鄢12 800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8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车庆国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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