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国义、袁德兰与杨兴国、李先丽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4
申请人张国义,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人袁德兰,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兴国,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李先丽,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张国义、袁德兰申请执行杨兴国、李先丽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杨兴国、李先丽拆除申请人张国义、袁德兰的小风自留地的基角石,恢复土地原状;被执行人杨兴国、李先丽已取出基角石,其土地已能种植农作物。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审 判 长  朱义军

审 判 员  胡 越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彭 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