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昌益,贵州省黄平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红申请执行杨昌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杨昌益偿还王红借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5 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昌益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溪信用社有存款7 935.85元,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129-1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款予以冻结,于2015年5月28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129-2号执行裁定扣划5 525元予以执行本案,同时被执行人杨昌益交纳了本案执行费733元。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6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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