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赛忠泽,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
委托代理人谭再国。
被执行人邓国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国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邓国健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给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国健外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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