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在文,贵州省余庆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龙华,贵州省余庆县人。
委托代理人陈龙平,系本案另一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陈龙平,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张恩涛,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余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受理了马佐群、陈在文、陈龙华、陈龙平申请执行张恩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张恩涛赔偿马佐群、陈在文、陈龙华、陈龙平各项经济损失12 247.6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余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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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 〇 一 五 年 六 月 一 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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