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燕,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梁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建军申请执行陈燕、梁红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一、由被告陈燕、梁红共同分期偿还原告张建军借款50 000元,其中被告陈燕于2014年10月1日起在每月的30日前偿还原告张建军借款本金500元,被告梁红从2014年10月1日起在每月的30日前偿还原告张建军借款本金1 500元,直至偿还完毕时止;二、若被告陈燕、梁红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由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一方按违约次数每次承担违约金2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8日裁定自2015年5月份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梁红的工资收入1500元至申请执行人张建军账户,至执行款39 015.50元全部履行完毕止。由于被执行人陈燕、梁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陈燕外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建军向本院书面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