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崇碧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员工。

委托代理人谭再国,该社员工。

被执行人李崇碧(曾用名李从碧),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崇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李崇碧偿还原告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8 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崇碧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崇碧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凤

")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