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小满,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王素平申请执行张小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小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王素平借款本金60 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申请执行费809元合计61 45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划拨了被执行人张小满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8 400元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且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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