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借喻天富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6-08-30 19:24
申请执行人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男,系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再国,男,系该联社敖溪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男,系该社资产保全部经理。

被执行人喻天富, 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借喻天富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喻天富偿还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7 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喻天富长期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书面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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