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陶泆吕(又名陶磊),男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孙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红申请执行陶泆吕、孙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陶泆吕、孙刚偿还借款28 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余法民初字第6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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