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再群,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董太英,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余琼辉申请执行刘再群、董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刘再群偿还原告余琼辉借款本金100 000元及利息,被告董太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 150元由被告刘再群、董太英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再群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董太英与申请人余琼辉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余琼辉自愿只要求被执行人董太英偿还50 000元后,下欠50000元董太英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书面约定了履行期限。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刘再群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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