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绍然,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金声明,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法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彭久玉、杨绍然申请执行金声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金声明偿还彭久玉、杨绍然借款本金121 000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 360元及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法民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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