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雷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禄仙,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袁洪丽申请执行雷刚、杨禄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告雷刚、杨禄仙偿还原告袁洪丽借款本金65 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 425元,由被告雷刚、杨禄仙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刚、杨禄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雷刚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正文)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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