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李黔疆,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罗佳勇。
被执行人罗万红,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黄剑银,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罗万红、黄剑银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向被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415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罗万红的6200元银行存款后,被执行人罗万红、黄剑银夫妇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7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友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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