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兴凯,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有连,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杨树强申请执行李兴凯、杨有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告李兴凯、杨有连偿还原告杨树强的借款本金30 000元及违约金5 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兴凯、杨有连外出下落不明,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李兴凯、杨有连在余庆县白泥镇鸿印商住楼有住房一套(房屋登记簿编号为:002009008735),本院于2015年5月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兴凯、杨有连的房屋后,经本院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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