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远光,局长。
委托代理人袁隆斌。
委托代理人陈仕刚。
被执行人刘文兴,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受理了余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刘文兴非法占地一案。执行内容为:由刘文兴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1 29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3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余行非诉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越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彭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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