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曾宪祥,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杨正祥申请执行曾宪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曾宪祥偿还杨正祥借款5 0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正祥与被执行人曾宪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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