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孙刚,贵州省余庆县人。
被执行人杨艳,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609号民事调解书, 关于王红申请执行孙刚、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由被告孙刚、杨艳支付原告王红借款3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6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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