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冉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余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王学军申请恢复执行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冉林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35 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16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冉林外出,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学军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余法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冉林会出现并有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朱义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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