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余庆县白泥镇翠屏路9号。
法定代表人蹇忠泽,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敏模,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谭再国,该社职工。
被执行人邓孝兵,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余法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邓孝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内容为:由邓孝兵偿还借款本金40 000元及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以(2015)余法执字第10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邓孝兵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家分社的存款2 290元予以执行本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余法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下落明确或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欧银香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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