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永林,贵州省余庆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李黔强申请执行赵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赵永林在2014年12月15日前偿还给申请人借款6384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17元、申请执行费343元,合计65000元,本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5000元,下欠6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作出裁定,分期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予以偿付,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余法民初字第1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凭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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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友堂
二0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彭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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